西安工商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于: 2023-03-26 17:56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本科和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统一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有《西安工商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材料,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一周以上未获批准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凡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对在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及时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籍学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达到入学体检要求,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交费证明(票据)和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统一由辅导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将未按时返校报到和未注册学生情况报送教务处。

不能如期返校报到者,须履行请假手续,申请暂缓注册,否则,按旷课论处。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开学两周内办理缓交手续。因未按学校规定申请办理缓交手续的而造成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未办理注册手续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能参加学校教学活动(包含但不限于课程学习和考核,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补考、转学和转专业等),不能申请奖、助学金,不能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第三章 学制、最长学习年限

第八条  普通本科学制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

第九条  学制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制为依据,允许学生提前或延期毕业。不论实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时间长短,学生毕业时,学制均为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制。

第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制年数为基础(以下简称基础学习年限),可提前1年或最长增加2年。专升本学生,不能提前毕业,但最长可以延期2年毕业。学生有创业休学情况或有参加国际交流情况的,可在基础学习年限上增加2年。

第四章 转专业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二条  办理时间及流程。在一年级第二学期期中之后放假之前,教务处发关于转专业的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西安工商学院转专业申请书》(附件1)和《承诺书》(附件2)交辅导员,由转出学院教学秘书在学校办公系统上填写转专业审批表,按流程审核。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转专业执行以下原则。

(一)同科类可以互转,工学类不能接受其他学科专业学生;管理学类、经济学类、文学类可接受除艺术学类的所有学科专业学生。

(二)专升本学生不能转专业。

(三)曾转过专业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四)对专业跨度较大的专业,须降级转入。

(五)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实践并获得奖励或发明专利的,经学校认定转专业更能发挥学生的专长的,可申请转专业。

(六)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申请转专业不受转入、转出专业人数比例限制。

(七)留级或复学后,所在年级无原专业者,可申请转专业。

第十四条  一年级第二学期期末,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参加原专业的期末考试。大二第一学期,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进入新编班级按新专业教学计划参加学习。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费标准变更根据学院财务制度办理。

第十五条  若获准转专业的学生有在原专业修读的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内容及难度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生填写课程置换审批表(附件3),按流程审批。

第十六条  已获得的原专业课程学分认定为选修学分。

第十七条  对转入学生个别未修读的专业基础课等必修课程,学生应进行补修。每学期初,学生根据教务处相关文件要求,填写《西安工商学院课程补修审批表》(附件4),按流程办理补修。

第五章 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学校或上级部门明确规定不能转学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务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对于申请转出至其他学校学习的学生,本校审查其符合转学条件时可以同意其申请,学生取得拟转入学校书面同意后,本校可以办理转出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生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二十一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必须停课治疗,治疗或休养时间需占一学期1/3以上的。

(二)一学期累计请假时间达到该学期1/4以上的(病假除外)。

(三)暂时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本人申请休学的。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单次休学年限为1学年,最多不超过2次。

休学办理时间为开学2周内,学期中途或期末考试期间不受理当前学期的休学申请(疾病除外)。学生每次休学时间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1学期,最长为1学年。

二十二  参军入伍学生

(一)新生和在校学习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凭《入伍通知书》(或入伍证明)办理休学2年。

(二)已应征入伍学生再次申请休学的,需提供在部队服役证明,办理休学2年。

(三)休学期满2月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的休学学生须再次办理休学手续。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二次休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原休学期满后2年。学生休学期满后,2年内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者,学校将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十三  休学手续的办理

(一)办理流程

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休学申请,二级学院指定专人与该学生及其家长沟通确认,经家长签字确认后,对于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由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在学校办公系统上填写《西安工商学院休学审批表》进行申报,二级学院、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完成各级审批后,学生按规定办理《离校通知单》的各部门审核。

(二)首次申请休学应提供的材料

1. 学生本人的休学申请书一份(附件5)。

2. 学生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上面需注明“休学系本人XXX(学生姓名)真实意愿、签名、年月日”等字样)。

3. 家长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上面需注明“依据XXX(学生姓名)本人意愿,同意休学。家长签名、联系电话、年月日”等字样)。

4. 户口簿复印件一份(需复印户主所在页、学生所在页,体现家长和学生之间的关系)。

5. 相关的证明材料

1)学生因创业申请休学的,必须提供创业策划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且经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认定和建档。

2)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申请休学的,必须提供县级及其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学校指定医院提供的证明。

3)在校学生因参军入伍申请休学的,需提供《入伍通知书》或入伍证明。

4)已参军入伍学生再次申请休学的,需提供在部队服役证明。

(三)二次申请休学应提供的材料

1. 若首次休学期满,办理了复学手续,再次申请休学,则申请休学应提供的材料与首次申请休学应提供的材料相同。

2. 若首次休学期满,不能按时复学,再次申请休学,则申请休学应提供的材料是首次申请休学应提供的材料中的1和5项。

(四)休学手续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复学申请与审核

每学年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学校规定的在校生返校报到注册日,休学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在学校办公系统上填写《西安工商学院复学审批表》进行申报,二级学院、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完成各级审批后,学生按规定办理《复学通知单》的各部门审批。

(二)申请复学应提供的材料

1. 学生本人的复学申请书一份(见附件6)。

2. 提供原休学审批表(或学校发的学籍异动文件)。

3. 学生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4. 其他相关材料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附县级及其以上医院开具的病愈证明和校医院签字确认的病愈证明。

2)退伍需提供退出现役证。

3)因其它原因复学的,填写休学期间的行为表现。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学籍及收费标准

复学的学生根据休学具体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并按首次获得学籍时对应年度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若原专业当年没有招生,则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四)课程补修

复学学生应梳理自己已修课程与现班级学生已修课程,填写“课程补修审批表”(附件4)。现班级已经开过的课程,若复学学生未修读,可以跟着任何年级的在校学生学习;若在校学生不再开设该课程,建议在慕课平台学习,用慕课平台上相同或相近课程的合格证书置换该课程;或者用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置换该课程。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开学两周内未报到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或一学期累计一个月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学生休学期满后,2周内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的(参军入伍学生2月内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的)。

(四)休学期满后,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六)连续两次学籍处理为留级的。

(七)学籍处理为退学的。

(八)学生因其它原因自愿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依据以上条件作退学处理的,不属纪律处分。退学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六条  退学手续的办理

(一)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的

1. 办理流程

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退学申请,辅导员与该学生及其家长(核实学生家长身份)沟通确认后,二级学院学生副院长再次与该学生及其家长谈话确认。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在学校办公系统上填写《西安工商学院退学审批表》进行申报,二级学院、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学生按规定办理《离校通知单》的各部门审核;最后,学校发退学文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2. 二级学院需提供的材料

1)学生本人的退学申请书一份(附件7);

2)学生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上面需注明“退学系本人XXX(学生姓名)真实意愿、签名、年月日”等字样);

3)家长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上面需注明“依据XXX(学生姓名)本人意愿,同意退学。家长签名、年月日”等字样);

4)户口簿复印件一份(需复印户主所在页、学生所在页,体现家长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二级学院需核实学生家长身份。

5)其他相关材料。

(二)符合退学条件,学校按退学处理的

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不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依次执行以下步骤,办理退学。

1. 教务处提供退学学生情况说明。

2.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研究决定。

3. 根据校务会决议,学校下达退学决定书(附件8)

4. 退学决定书送达后,学校发退学决定文件。

第二十七条  退学决定书的送达

学校的退学决定书由二级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以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日期为1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学校将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入校满一年及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根据学生需要发放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教务处在学校网站公告除名。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和成绩单。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五)主动申请退学的学生可以发放退学证明。发放退学证明时,教务处要将其本人在校学习成绩单和退学审批表各打印2份,一份留教务处存档,一份交予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的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学业审核

第三十条  学业审核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补考结束后进行,以学生培养方案规定和上学年开课情况为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业审核根据学生上一学期的学业修读情况和历年的学业修读情况进行统计并审核,按照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次情况、以往学业审核情况,给予学生升级、跳级、学业警告、留级和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不及格课程门次数按《西安工商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计算。

第三十三条  升级: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准予升级。

第三十四条  跳级:学生一年级所学课程全部合格且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二年级开始申请修读三年级课程,所学课程全部合格且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并通过由二级学院及教务处组织的专家组跳级答辩,准予跳级。准予跳级的学生,每学期学业审核时,未达到留级标准,则跳级成功;达到留级或退学标准,则跳级失败。

第三十五条  学业警告:每学期期末考核后,当学期有三门课程不及格或累计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对其进行学业警告。

第三十六条  留级: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核后,当学期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或者累计有五门课程不及格者,给予留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业审核时,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一)当学期有五门课程或累计有六门课程及以上不及格者,给予退学处理。

(二)学生连续两次构成留级者,给予退学处理。

(三)在校学习年限超过最高年限的。

第九章 学籍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业审核结论为“升级”的学生,正常升入高一年级,开始新年级的学业修读。

第三十九条  申请跳级的学生,学籍仍在原年级,修读原年级课程的同时参加高一年级课程学习;如果跳级成功,学籍编入高一年级,继续后续学习;如果失败,达到留级条件者,继续按原年级教学计划修读学业,达到退学条件者,需留级学习。跳级失败学生,跳级期间已修读课程达到免修条件,可以申请免修。

第四十条  学业审核结论为“学业警告”的学生,可正常升入高一年级,开始新年级的学业修读。

第四十一条  学业审核结论为“留级”的学生,学籍调整至下一年级,并编入下一年级相应班级;上一学年所修课程中,除符合免修条件且经本人书面申请免修并获批准的课程外,全部课程成绩无效并需重新修读,相应课程的不及格记录同时撤销。同时,完成学生班级调整和管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未达到第七章规定之退学、留级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的或因其它特殊情况,可主动申请留级,延长学习时间。

第四十三条  申请留级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期开学两周内,申请留级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留级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进入下一年级学习。

(二)申请留级学生的课程按本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业审核结论为“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提交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籍处理为“退学”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给予“留级试读”机会,学籍调整至下一年级,试读时限为一学年,留级试读期间课程按第四十一条处理;学生在下一次学业审核时如果试读成功,学籍留在试读年级,试读失败则须退学,退学手续按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学业审核结论为“学业警告”、“留级”和“退学”的学生,各二级学院将教务处下发的“学籍处理告知单”向学生及学生家长以书面形式发出并确保送达,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不及格课程门次数、学籍处理类型。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学籍处理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八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未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及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结业学生结业后1年内(以结业证书发放之日起计,过期不予受理)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校安排的课程考核,并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考核合格,符合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经本人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二)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结业证书上的日期填写。若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时间按实际时间填写。

第五十二条  对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满1学年的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提前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且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者,可按学校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五十四条  “专升本”学生按照学校 “专升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学校毕业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章 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十五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适用对象

(一)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大四学生。

(二)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大四学生。

第五十六条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大四最后一学期期末(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给出是否授予学位后),按教务处要求提交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一)学生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附件9,填表说明见附件10);

(二)家长签字;

(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意见;

(四)财务处缴纳下一年度学费及住宿费;

(五)教务处审核;

(六)主管校长审批。

第五十七条  修读课程

获批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按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梳理课程,制定合理的修读计划,以便下一年能够符合学校的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

获批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教研室主任的指导下,填写《西安工商学院延长学习年限课程重修审批表》(附件11),完成二级学院审批后,提交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

第五十八条  参加考试

(一)理论课程。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跟班学习或线上辅导。跟班学习学生参加听课班级的期末考试;选择线上辅导的学生,二级学院安排任课教师线下辅导,根据教务处安排参加课程考核。

(二)实践类课程。例如,独立设课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需重修,不能自学。实践类课程的重修由二级学院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五十九条  学生的管理

按照留级学生管理延长学习年限学生。

(一)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根据学籍管理规定编入下一年级相应班级,纳入相应班级的管理序列。选择不在校修读课程的学生,须在离校前办理相关离校申请和个人承诺书。

(二)延长学习年限期间,教务处须在相关课程考核前1周将考核安排通知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须通知学生及时返校参加相关课程考核并做好通知记录。

第六十条  毕业资格及学位资格审核

按照原所在年级培养方案进行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核。学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请求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有权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有权依法予以撤销。对学生做出取消学历证书决定的,由校务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做出取消学位证书决定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三章 毕业证明书与学位证明书

第六十四条  毕业证书或学位证明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毕业证书或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五条  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或学位证明书应准备的材料

(一)学生填写毕业证明书审批表(附件12)或学位证明书审批表(见附件13)。

(二)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时,须提供原件审核)。

(三)学籍卡或毕业生成绩单(学校档案室查询,复印后盖学校档案室章)。

(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查询,需打印)。

(五)申请毕业证明书者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查询,需打印)。

(六)申请学位证明书者提供教育部学位证书查询结果(学位网查询,需打印)

(七)照片电子版和纸质版(1张小2寸纸质照片,必须是3个月内近照)均需提交。照片要求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图像采集规范及信息标准。

第六十六条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按以下步骤依次执行。

(一)纸质材料提交1份至教务处。

(二)所有提交的纸质材料需要分别扫描,文件格式为.jpg,并重新命名为具有实际意义的名称。例如,审批表、身份证等。

(三)电子版材料发送至教务处学籍管理邮箱xj_13682@126.com。

(四)资料审核通过后,学籍管理人员完成各级审批。

(五)打印证明书,并盖章。

(六)发放证明书。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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